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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和法律咨询】企业欠款如何清收?

来源:本站 时间:2020-08-16 10:34 浏览:0

  【按语】在当今经济增长承压的大背景下,众多企业的银行授信贷款申请受限,自身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及时收回欠款成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的当务之急。另外,供应链企业之间相互拖欠的比较普遍,经常出现上游企业资金短缺,引发下游企业资金链断裂,经营出现困难。

  在普通的企业欠款清收法律服务中,根据基础合同关系(买卖、借款等)提起诉讼或仲裁,待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回款效果往往比较差。

  德衡律师集团诉讼争议解决团队主要是通过协助执行应收账款、追究股东等第三人连带责任、代位权诉讼、债权转让、债务抵销与实现担保物权等新策略、新方法实现企业欠款清收,效果显著。

  企业债权清收的公司法武器(一)

  董事、高管、实控人协助股东抽逃出资,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武器原理

  在股东抽逃出资过程中,多通过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形式,抽逃出资股东在采取上述行为时,往往需要董事或高管,甚至是实际控制人的协助配合,此种情况下,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协助抽逃出资的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发射口令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2款

  操作要点

  1.攻击对象:

  董事、高管(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实际控制人。

  2.触发条件:

  公司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只要实施了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即应承担连带责任,而与协助行为对抽逃出资所起作用的大小、是否为抽逃出资的必要条件等无关。协助抽逃出资行为被法院认定成立的前提是股东行为本身属于抽逃出资行为,主要体现在:

  (1)协助股东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协助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通过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分配协助股东抽逃出资;

  (4)协助股东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协助股东抽回出资的行为。

  3.杀伤程度:

  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协助抽逃出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2款规定,公司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人员等,只要实施了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即应承担连带责任,而与协助行为对抽逃出资所起作用的大小、是否为抽逃出资的必要条件等无关。